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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毁坏燃气设施 查处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0-05-22

日前,县城管局依法查处一起私自施工毁坏燃气设施事件。

近期,县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在经纬汇通小区工地西侧、玉珠路以东施工时,明知施工现场区域有明显的燃气管道警示桩,属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仍继续施工进行打桩作业,导致燃气管道破损并造成燃气泄漏,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县城管、公安、消防大队和中燃燃气公司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现场拉起警戒线,疏散人群,中燃公司迅速组织人员对受损燃气管道进行紧急抢修,于当晚9时30分左右恢复正常供气。

该建筑公司擅自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私自施工未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没有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违规施工造成燃气泄漏,虽然抢修及时,但仍对周边居民用气造成影响,也给燃气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县城管局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该起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该建筑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伍万元人民币。

县城管局提示私自施工毁坏燃气设施要负法律责任:

1.施工方施工前必须报批,并与燃气公司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并未制定合理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请专业人员指导施工,避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2.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城管局提醒:市民发现燃气管道受损时,可拨打举报电话:0556-4184093(县城管局),4175111(中燃公司)(县城管局)